1、洗钱罪(刑法第191条),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简言之,洗钱就是协助犯罪组织,将不合法的资金来源,转为合法。2、目前各超市、商场销售购物卡是很普遍的现象,客户持有购物卡只能在指定期限内用于购买该商场的商品。因此,销售购物卡与销售商品在性质上是一样的。(相当于客户提前向该商场预付了一笔款,用于购买该商场的物品,而且只能用于购买该商场的商品,即客户在该商场所把钱消费掉了。3、因此,销售购物卡的行为是否构成洗线罪,还须结合其他具体情况而定。在此不提供具体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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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属于个人财产,捡到后,应当归还失主。私自用掉,属于侵占遗失物的违法行为,应当赔偿失主的损失。数额较大,经失主催要拒不归还的,涉嫌构成侵占罪。
超市购物摔倒的,如果是由于超市没有尽到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导致的,则超市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摔倒的,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尽到义务的,则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因为自己原因摔倒的,则超市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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