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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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眼睛工伤鉴定标准包含的内容: 一级: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 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五级: 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3)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眼矫正视力≤0.2至0.25之间任意点; 4)一眼矫正视力< 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6)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一眼矫正视力≤ 0. 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4)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眼矫正视力≥0.6; 4)一眼矫正视力≤ 0. 1,另眼矫正视力≥0.4;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级: 1)一眼矫正视力≤ 0. 2,另眼矫正视力≥0.5;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3)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4)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5)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九级: 1)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一眼矫正视力≤ 0. 3,另眼矫正视力>0.6; 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十级: 1)一眼矫正视力≤ 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8; 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至Ⅱ之间,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7)晶状体部分脱位; 8)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9)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0)外伤性瞳孔放大。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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