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 1)对证人证言来源的审查认证。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主要看证人是直接耳闻目睹案件事实,还是听他人讲述间接得知案件事实。至于前者,一般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能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该犯罪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为;例如,证人、被害人目击犯罪行为发生的书面证言及当庭作证证言等;而后者,往往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如听他人讲述得知的案件事实等。当然,所有的证据都要经过质证和印证,上述划分也是相对的,也都要遵循证据规则。2)对证人所证案发现场的客观环境与条件进行审查认证。证人是在一定场合下耳闻目睹案件事实的,证人所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案发现场的地形、地貌对认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乃至案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有的证人不认识被告人和被害人,只描述案发现场当事人的年龄、身高、性别、穿着及身上有何特征等等,或描述现周围的环境,如距离远近、光线的能见度,天气情况等等,这些都是认定案件事实不可缺少的证据。3)对证人提供证言时有无外界不良干扰进行审查认证。在审理比较复杂的案件中,往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同一证人多次询问,在法院审理时还要传证人出庭作证,对同一证人多次提供的证言,有的几次证言基本一致,有的证言两次截然相反。遇到这类情况,要注意审查证人是否受到引诱、威胁或他人贿买、胁迫、指使等。查明情况后,要对该证人几次证言进行分析,找出证言的矛盾点,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合理排除,确认哪些证言符合客观实际,哪些不符合,对哪些证言可全部采信,哪些部分采信,哪些证言不予采信。4)对让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是否形成完整链条进行审查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证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证人证言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予以正确适用法律。5)对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进行审查认证。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由于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有亲属、近邻、朋友、恩怨等关系,证人就有可能从维护亲情、友情、报恩、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证言。在审查这类证人证言时,要与其他证人证言结合起来,与其他几种法定证据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不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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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规定上,我国采取的是证人出庭作证和例外原则相结合的制度。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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