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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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在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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