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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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五种,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人保,即为保证。第二类是物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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