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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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取得的股权,如夫妻间无特殊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希望通过分割股权成为股东,而夫妻中股东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又不同意对诉争股权进行审计、评估并以市场价格向对方支付一定补偿,但公司的其他股东表示同意非股东一方进入公司的,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法律规定、诉争股权的性质及案件实情,认定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分割股东一方一半的股权。
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法院将判决离婚,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诉基本不会判决离婚,需要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法院的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一审民事案件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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