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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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的分法有: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协商分割;财产登记一方名称的,为一方个人财产;登记双方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父母双方出资的,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
婚后买房一方出资离婚的划分如下:若是实施房屋购买行为的人,能够证明房款是属于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就并不需要分割房屋;如果无法证明,可能需要由一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另一方获得相应的补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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