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1)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2)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3)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4)击打列车;(5)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6)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7)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8)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9)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10)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11)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12)钻车、扒车、跳车;(13)从列车上抛扔杂物;(14)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15)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16)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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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安全措施: 1、建设轨道系统安全性能试验线; 2、重视货车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3、加强铁路系统安全性方面的系列研究; 4、组建铁路安全技术研究和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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