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 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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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法定产假是98天。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延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的具体分类标准:产假:98天+80天奖励假+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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