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用人单位所遭受的损失。劳动者因一般工作失误而造成损失的,不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 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在通常情形下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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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不是必须扣工资赔偿。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赔偿可以要求劳动者直接支付也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如果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部分作为赔偿,但每月扣除的数额最多不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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