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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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的: 1、在当事人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年月等与本人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页的内容不一致的前提下,应以出生证的记载为准; 2、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申请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3、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应由监护人(家长),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含双方户籍信息在内的户口本等,陪同办理该项。
出生证明委托书的书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说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信息;2说明受托人与委托人关系;3写明委托原因: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某某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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