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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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出生证明需要新生儿父母双方的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原件以及结婚证。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过程中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明所需要的证件如下: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父母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非婚生情况说明;落户集体户或非亲属挂靠提供相关证明;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或婚生申请随未登信息方落户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原件;父母双方不同民族提供签署民族成分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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