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5)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2、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其本身具备施工能力,工程已施工完毕且经验收合格的,一般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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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根据相关法律,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3、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违法分包。 5、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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