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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劳动合同相对方后,原则上是不能撤销的。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这种情形做出什么规定,参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当然,如果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之前撤回,应当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发生效力。所以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时,建议还是与对方好好协商。
协议书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才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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