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方(房屋主人)与原告(施工方)签订了《建房施工安全质量责任书》予以开始房屋施工,完工后我方于2015年正月支付了一部分欠款,但仍欠原告一部分工钱,便立下欠款字据一张,后房屋质量出现问题,2016年原告来索要欠款,我方觉得原告没有达到合同要求以及房屋质检部门的合格要求,所以要求原告予以解决再才支付余下欠款,原告不同意,便将我方告上法庭,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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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房屋质量问题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开发商应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的,应由开发商承担。
房屋质量问题的大小可以分不同的处理方式。 1、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已知的质量瑕疵的处理。应注意购房人是否行使了其注意义务。 2、对隐瞒质量瑕疵的处理。对采取通常方式一时难以察觉,须经过专门鉴定或者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购房人及时向开发商人提出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 3、对隐瞒质量瑕疵的处理。开发商已知而故意隐瞒的较严重的房屋质量瑕疵,开发商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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