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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的名字,应当与房产登记簿记载的名字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产共有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房产共有人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种类,“按份共有”是指房产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分份额。不管是哪种共有方式,处置该房产都需要所有的共有人同时到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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