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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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有: 1、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例如,当事人之间约定进行房屋转租;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出租人和承租人变为同一人的; 4、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形有:擅自转租承租房屋;擅自转让租赁房屋,转借给他人或者转让使用的;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公有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使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故意损坏租赁房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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