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必须建立劳动合同,而不分开试用期劳动协议,用人单位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局解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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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签了合同用人单位没有将合同给劳动者的不合法,劳动者应及时与单位人事部沟通,索要劳动合同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应当各执一份,经索要后用人单位仍拒绝提供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交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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