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客气地讲,在我国经济法现象兴起很长一段时期后,存在于学术界的各种理论仍像是罗马法复兴时期的注释学派和评论学派,而少有自己的独立品性,(注61)表现在各大院校的经济法教科书上,就是经济法基础理论根据政策动向“三年一小变,五年一大变”,教门外人摸不清头脑。(注62)虽然近年来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进步很大,但“唯书”、“唯上”、“唯古”、“唯外”的风气依然比较盛行,看起来大家都在对我国的经济法做“实证”分析,却囿于在经济法的定性定位上反复争辩,所引用的论据并非完全来自于对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的分析与观察,功利思想严重,缺乏实证精神真正对我们有益的内涵。 当然,我们对这些现象也不能过分地求全责备,对任何新生事物的研究都有一个由浅及深、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不能幻想个别精英学者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可以一蹴而就,也不能期望所有学者都对经济法的一系列现实制度原则展开热忱的研究。但这种“研究疲软”的现象长期持续下去,就不是正常的状况,对经济法制的建设也是十分有害的。因为我们国家总体上秉承着大陆法系的传统,抽象的理论再有气势和价值,最终应该具有指导实践进程的能力,但可惜现在的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做得非常不够,往往理论上是一套,实践中通行的又是另外一套。(注67) 所以,无论从经济法研究的主体看,还是研究的内容看,都存在缺位现象,理论联系实际不够,自主性和创新性不够。呈现出“思想基础缺失”、“理论依存的现实基础缺失”、“理论论证的逻辑缺失”的状况。(注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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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仍然艰巨,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
贪污罪的主体: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准国家工作人中。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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