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男与幼女在恋爱中偶尔发生自愿的性交行为的,属于少男幼女恋爱中的越轨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可责成家长和学校严加管教。但是,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男少年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使用一些具有强制性手段的;或者奸淫多名幼女的;等等。所谓后果严重,一般指造成幼女怀孕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或者造成幼女自杀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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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自愿的,不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该少女的年龄和是否自愿来决定: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只要该少女完全自愿,则不构成强奸,也不触犯法律,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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