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抚养费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做一次性付清的判决,但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男方在小孩至3岁以来未尽过抚养义务为由要求做一次付清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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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方没有其他子女。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一方没有其他子女。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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