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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的优先考虑的范围是?

2022-01-0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优先考虑子女监护权: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儿童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儿童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孩子的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应与孩子住在一起。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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