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军地预备役军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当地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预备役军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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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如果军人的同一行为既触犯了《军人违反职责罪》又触犯了《刑法》的其他罪,就应严格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军事任务期间犯了罪,那么他就不能适用普通法条。反过来,不是在军事任务期间犯的,那么他所犯的罪,适用与普通法条。
《预备役军官证》的作用是证明预备役军官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开始建立预备役制度。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士兵预备役分2类:第一类,包括基干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退伍士兵与军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类,包括普通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18~35岁的男性公民。各类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者,即退出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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