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有维修房屋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任或者减少租金。因此,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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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有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如果租赁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则租赁房屋的维修义务应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既可以是由承租人提出的,也可以是出租人主动采取的。 出租人主动采取是指为了防止租赁房屋过快老化折旧,出租人平时主动维护房屋。承租人提出维修要求的,一般是指在租赁期内,房屋及设施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维修的要求。 接到维修通知后,出租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维修。这里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房屋的损坏程度、需要维修的紧迫程度、出租人的维修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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