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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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如果临时工的死亡跟雇主有关系,那雇主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如果没有,就不用做出任何赔偿。补偿标准由雇主是否承担主要责任决定。
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中的一种,如果雇佣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或者死亡的话,若雇主没有帮雇员购买人身保险,那么应当要求雇主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来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劳动者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就其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给予赔偿。第二、劳动者死亡的。雇主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其他合理费用。第三、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雇主还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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