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建设的,应当做到工完场清;对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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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埋场的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场址设置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二、对周围环境不应产生污染或对周围环境污染不超过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现行标准允许的范围。 三、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大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四、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 五、应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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