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依此规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撤离现场,自主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说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汽车追尾如何处理 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4、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5、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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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不适用自行协商解决: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有上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即使是简单、轻微事故,当事人也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解决。 前三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二)、(三)项所列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上述第(四)、(五)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第(六)、(七)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单方事故在内,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 发生交通事故后下列情形能自行协商: (一)在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 (二)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 (三)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成因无争议; (四)车辆可以自行移动。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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