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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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于计件工资没有明确规定。计件工作状态只是工资报酬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工作时间标准。按照我国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过40小时的。劳动就应属于加班。按照公司的规定听起来是多劳多得,但这种多劳多得仅适用于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工作量的情况下。在法定工时外完成的,就应认定为加班,加班自然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另外按照劳动法规定,员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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