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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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有: 1、书面申请书,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 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等。
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必须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费用缴付方:一般为提起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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