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需要重新做鉴定的。交通事故和工伤是二个完全独立法律关系,所以二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所依据的标准也不同,应分别进行鉴定。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标准进行定残;而在工伤赔偿中,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以,因二者鉴定时所依据的标准不同,鉴定的结果也可能不相同。另外,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该在《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由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并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才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者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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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重新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有: 1、书面申请书,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 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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