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提出没收意见 公安机关认为有符合没收条件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检察院对没收意见的审查处理 审查期限:30日以内,经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处理: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诉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 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对启动没收程序的监督: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检察院提出没收申请的要求: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3.管辖法院、审理组织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4.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审查处理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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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程序:首先,对违法所得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其次,检察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然后,法院受理、并进行公告;最后法院作出裁定,终止审理和返还财产。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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