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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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诉讼离婚要提交的材料都有: 1、双方基本身份信息证明材料,例如,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 2、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例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证明材料; 3、向法院诉讼离婚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患者在起诉医院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能证明原告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患者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等以证明继承人情况。 2.起诉状,需载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被告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3.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材料,如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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