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法院提请立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是公民个人起诉的,应当在起诉状落款处由起诉人签名,如果是由公司法人单位起诉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二)原
被告身份证明。1.原被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原被告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从该法人或组织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询获得);3.委托代表人(如律师)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交
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时,法院立案提供证据的要求还得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制作证据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列号。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票据、信函、文件、证书、证明、合同、鉴定结论、借据、字据等。案件开庭时会要求出示证据原件,立案时可以只提交证据的复印件。
2、法院对上述材料审查无误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的律师填写“送达回证”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预先填写完毕“送达回证”的目的是为了简化日后送达诉讼文件时的手续,而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目的则在于为法院日后送达诉讼文书提供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确认的地址,法院日后将按照此地址派送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