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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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和驶离现场的区别:交通事故逃逸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后,驾驶员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驶离现场并不是法律术语,是肇事者因害怕遭到被害人家属的殴打而逃离事故发生现场。主观上讲,肇事者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并且事后主动归案,这样的行为就不能依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规定来处罚
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问题主要还是需要看司机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逸,当司机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构成妨碍交警部门划定责任或者未及时抢救伤者致人死伤的情形时,也就够不成肇事逃逸,此时保险公司都应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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