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没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有经济补偿的情形是: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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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投标人中标的,则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如果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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