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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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也有例外,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应根据合法的途径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具体结果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劳动者提出辞职一般没有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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