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后15日内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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