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伤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中,有时被鉴定人可能在受伤前患有某种疾病,而在受伤后诱发疾病;或受伤前虽是健康或不自觉有病,在受伤后也可发生疾病以及后遗症等。此时鉴定人需解决损伤与疾病及其他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案件诉讼提供依据。 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 1.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此,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一定要深入到客观事物中进行调查研究,即了解案情,了解受害人损伤前的身体状况等。 2.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从损伤与疾病之间的一联串链条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确表示因果关系,这叫做直接因果关系。 3.损伤与疾病的表现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损伤在前,疾病的出现在后,因此,必须从疾病出现以前所发生损伤中去寻找原因。 4.如果损伤是在多人多次的情况下形成,则就各人、各次个别地鉴别损伤的程度,而对疾病之发生分清哪个原因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从而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引起疾病的主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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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某种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也不能取代对危害结果的认定。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
人身损害确定责任纠纷的方式是根据归责原则确定,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部分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具有故意或者不可抗力侵权人才不承担责任,比如动物致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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