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被处以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自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刑罚执行期满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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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如民办教育机构存在擅自分立、合并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等行为的,都可以由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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