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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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的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先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协商一致解除的,可以解除;或者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依法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方法: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劳务派遣合同可以解除;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违约,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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