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贷款合同贷款人的义务:1)按期、足额提供借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2)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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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金融公司贷款担保人的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双方对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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