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身体状况,为他们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开除、辞退残疾职工或者解除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职工的转正、晋级、住房分配、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任何单位不得歧视残疾职工。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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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残疾证的单位职工,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享有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等。同时对收纳残疾人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单位,国家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生产经营上的扶持。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申请工伤认定,可向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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