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拍卖优先于变卖。《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拍卖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并且有评估价。 3、拍卖要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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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不同:法院拍卖必须先出公告,并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变卖则无此规定。 2、期限不同:法院拍卖从对物品的公告和拍卖的时间,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而变卖则不受时间的限制。 3、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不同:法院拍卖时须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估价,确定底价,然后通过竞价,确定拍卖标的价值;变卖则无此程序。 4、形式不同:法院拍卖采取公开的形式,以竞争的方式当场成交;而变卖则可直接交商业部门收购或代为出售。 5、标的范围不同:法院拍卖的财产既适用于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既适用于一般的财产,也适用于特殊价值的财产。因此,在强制拍卖中,拍卖的范围比变卖更广,其地位也比变卖更重要。 6、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执行的范围不同:凡拍卖的物品,在拍卖之前须对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债务人或所有人随意处分,另一方面也便于实施拍卖。而变卖的范围更广一些,它不仅包括查封、扣押的财产,也包括未经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1、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用拍卖的方式;如果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2、变卖一般适用于金银、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存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对于不动产及其他财产首先应当选择拍卖,而不是变卖。 3、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变卖物品的价格可以不经过评估及拍卖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及有关权利人对拟变卖物品的价格进行约定,或者参照当地的市价。 4、对于流拍的,动产可以再降价进行一轮拍卖,不动产可以再降价进行二轮拍卖,且每次降价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变卖物品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最低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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