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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下一步再次申请或者再次鉴定申请吗

2022-03-19 14: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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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9 回复

专业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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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之内向相关部门再次申请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遵循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相同的程序规则,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法律规定不能申请再次鉴定,其救济方法是:当事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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