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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认定细则

2022-03-15 23: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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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区、县劳动部门核发《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你的情况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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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于2001年10月29日的文件。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离开常驻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 (1)有合法稳定就业。 (2)合法稳定住所。 (3)连续就读。 2、未满16周岁的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3、居住在违法建筑或者有违法居住行为的,不予办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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