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6级的,2011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如系七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没有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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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六级伤残的赔偿是: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3.医疗费根据医院出具的费用进行结算等。
六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六级伤残的补助金标准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如果工伤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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