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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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房产的登记状况; 3、对房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写明遗嘱继承人信息; 5、制作遗嘱的日期以及本人的签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要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神志清醒,无强迫或欺骗;必须在遗嘱中为特殊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病危时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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