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善意第三人中的善意,在民法中指的是不知情,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即是善意的第三人。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举个例子:设甲欠乙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的同意,以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汽车卖于不知该汽车已设有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万,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汽车,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 法院对于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乙的抵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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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约定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指一般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实际情况,已经办理登记的权利人。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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