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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在企业法人因解散而终止的情况下,由法人自己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但不一定是全部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也可以由社会中介机构产生。若是未在法定期间内成立清算组的,由人民法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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