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中,不仅应当对离婚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同时也应当注意离婚协议书中的兜底条款。 经常有人咨询离婚后发现原来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平,或是对方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想重分或是再分财产。通常来说,如果协议书里有“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的兜底条款,再想推翻原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或是再次分割就很难了。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有“双方其他财产无争议”这样的兜底条款,那还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对方隐瞒了较大数量的财产,我个人认为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当事人本意上讲,还是可诉的。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没有兜底条款,那除了已经分割的部分外,对于没有处分的部分完全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具体到实践中,用不用兜底条款,用什么样的兜底条款,那就要因人因事去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表达形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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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财产分配不是夫妻约定的财产。离婚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处理婚姻身份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的协议。财产分配只有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后才生效。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协议。根据法律规定,男女自愿离婚的,允许离婚。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当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进行了适当的处理时,应出具离婚证明。
夫妻双方约定协议离婚的,夫妻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决定,可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平均分割,如果双方一致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双方在婚前有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离婚时应当依照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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